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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怎样举报偷税漏税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来源:南宁泄露公司机密罪律师
[导读]:  韦俊律师,南宁泄露公司机密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

 韦俊律师,南宁泄露公司机密罪律师,现执业于广西助力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税收也是各个国家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而且税收还主要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以及国防,科技,教育等等,没有税收,就没有公共事业。但是总会有人偷税。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一、偷税罪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缴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修正案,本罪已被逃税罪取代。


  按照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且数值在1万元以上的行为;以及依刑法第204条第2款,纳税人缴纳税款后,又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且骗取的税款数额未超过所缴纳税款的行为。


  二、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1、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2、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偷税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1、客体要件


  逃税罪的客体是指逃税行为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2、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4、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要件是故意和过失。进行虚假纳税申报行为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进行的。不进行纳税申报一般也是故意的行为,有时也存在过失的可能,对于确因疏忽而没有纳税申报,属于漏税,依法补缴即可,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因此,逃税罪的的主观要件一般是故意。


  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偷税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相关内容。正因为国家税收是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国防科技,教育事业等等。所以积极纳税是为了我们自己考虑。只有积极纳税才能实现公共事业的建设,国防科技的进步和教育事业的发展。



怎样举报偷税漏税

  今年一些明星偷税漏税的现象极为严重,政府部门为此也加大了监督和制裁力度,目的是为了保证每个公民平等的缴纳税款。那么,怎样举报偷税漏税呢我相信你对这个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的就带你详细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怎样举报偷税漏税

  1、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举报中心举报。由于国税地税管辖范围不一致,您要注意弄清楚举报内容涉及的税款属于哪个税务机关管辖。举报中心举报的范围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2、举报可以采用书信、口头、电话或者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提出。


  3、实名举报和匿名举报可,但实名举报才有奖励。举报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或者不愿公开举报行为的,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鼓励举报人尽可能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和税务违法事实证据。


  涉税举报要提供的证据,应当越详细越好,包括账册凭证合同协议发票收据等等等等,原件复印件均可。


   二、新刑法对;偷税罪;的新表述

  对比新旧法律条文的修改,可以看出:


  1、摒弃了偷税概念。从通常含义上说,;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属于纳税人的合法财产,之所以发生偷逃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因此,偷税同为与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不同,新刑法采用了;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对;偷税;概念的认识已出现变化。


  从本质上讲,税收是国家凭借强制力对纳税人的财产进行的无偿占有;从税收契约论的角度来讲,税收是纳税人换取政府公共服务而提供的对价。从这个意义上说,逃避缴纳税款是纳税人违背一种给付义务。改变罪名的提法,更加符合一般的法理和常识,更加人性化,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


  2、设立了逃税罪名。将罪名由;偷税罪;改为;逃税罪;,用;逃避缴纳税款;取代;偷税;,并将;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规定为;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此概括性描述显然比旧的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性质,将更有利于对犯罪行为的认定。尤其是;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一规定的变化,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更多倾向于从行为的危害结果角度进行考量,对积极主动挽回国家损失的行为,可依法予以宽大处理。较好地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比较符合当前提倡的;社会和谐;。


  3、对逃税的手段采用概括性的表述。即:;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以适应实践中逃避缴纳税款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情况。


  4、对构成;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没再作规定。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取代了;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修改了定罪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尊重了纳税人类型、规模、情形等特点,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原则。这既强化了对纳税人合法权利的依法保护,也突出了对涉税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对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必将有力推进依法治税进程,深化和谐征纳关系,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意识的不断增强。


  5、增加了逃税罪的初犯规定了不予追究刑事的特别条款。这是对偷税罪的最重大修改。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以下3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缴纳滞纳金;三是已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已受行政处罚的;不单是指逃税人已经收到了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已积极缴纳了罚款,是判断逃税人有无悔改之意的重要判断标准。


  6、对达到逃税罪的数额、比例标准不免除刑事的情形作了列举。即;5年内曾因逃避缴纳税款受到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处罚的除外;,体现了对有逃税行为屡教不改的人从严处理的立法思想。因逃避缴纳税款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人又逃税的,还必须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才能追究刑事。


  7、对有关犯罪行为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新刑法将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及单位都不予细分,全部列入了犯罪主体之列,从一定程度上说是扩大了;偷税罪;的犯罪主体。因此,也不能简单地认为是放松了对;偷税;的界定。同时,对有关犯罪行为由列举性条款变为概括式规定,比现行规定更宽泛,更具有;口袋;的性质,进一步规避了法律盲区,减少了企业钻空子的可能。


  8、明确了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问题。根据刑法总则第12条规定,对之前发生的行为适用不溯及既往和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对新刑法颁布前的偷税犯罪行为还应当追究,但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时有两点需要注意:一是看行为人是否符合新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的3个条件,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不追究刑事,否则应追究;二是看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的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和规定的比例。具体讲,就是凡未移送的以及以后查处的涉税案件,只要符合新刑法相关要件的,不需要移送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按规定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应当在所有行政救济期限全部结束后执行移送。此外,涉税条款中;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其;5年内;是指从2009年2月28日起往前计算。


  三、偷税漏税后果

  经济:补税滞纳金罚款。


  行政: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


  刑事


  举报偷税漏税是正当的合法行为,但是前提是需要一定的真凭实据,不能胡乱的举报。如果给监管部门造成一定的影响胡乱举报者也是需要得到相应的惩罚措施的。以上就是的资料整理。希望大家通过阅读以后可以更加清楚了解怎样举报偷税漏税这个问题。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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